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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建军节 | 这些法律法规都在保护“最可爱的人”
2024-08-01 15:11:17   稿件来源:央广网

  2024年8月1日,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7周年。无论在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都是保卫国家安全独立、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盾牌。维护军人尊崇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大局,是全社会人民共同的责任。


  为了形成拥军爱军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我国从多个方面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渝北普法”用一组漫画,和大家一起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看它们是如何为咱们人民子弟兵提供法律保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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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法律,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深化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我军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哥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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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国家军事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哥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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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英雄烈士保护法重在宣示国家和人民永远铭记、尊崇一切为国家和民族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雄烈士,表明捍卫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这部法律的实施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发挥重要作用。


  法哥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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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于2020年11月11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退役军人的专门法律,其颁布出台顺应了新时代发展要求,为厚植强军兴军根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提供了法律保证。


  法哥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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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基本遵循,对保障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法哥普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