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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莉代表、韦震玲委员建议: 建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制度
2020-05-21 17:12:08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白鸥 操余芳)“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赔偿金数额较大,有的高达上亿元。如果赢了官司,却没有恢复受损的公益,会严重损害公益诉讼的实际效果和公信力。”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副所长张莉一直关注公益诉讼制度,她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制度,规范对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也提出了这一建韦震玲委员说,随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实施,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逐步完善。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赔偿金数额较大,有的甚至高达上亿元,但目前我国对于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尚无统一法律规定。


早在2017年,中办、国办就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为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提供了政策依据。“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使用仍处于‘真空’状态。”张莉代表介绍,目前只有相关司法解释对款项的用途作了规定,但对具体怎样使用、谁来监督等一系列问题,缺乏更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各地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使用不尽相同,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已经设置了专项基金(资金)账户,但由于管理使用涉及法院、检察院、财政、环保等多个单位,用款审批严格,手续比较复杂,资金使用效率低。”


“建议从中央层面加强统筹协调,设立全国统一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出台相应管理条例,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张莉代表建议,明确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来源,将民事公益诉讼获得的赔偿金,除需要立即执行的以外,都归入专项基金。此外,还可以接受政府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捐款。同时,进一步厘清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充分考虑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赔偿金使用的差异性。


“构建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也至关重要。”张莉代表建议,从法院、检察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相关单位以及律师协会、社会公益组织等选任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承担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韦震玲委员也建议,根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不同职责,赋予符合其职能的监督职责,确保基金使用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目的。


同时,韦震玲委员认为,检察机关既是公共利益代表,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益修复和保护事项的判断具有专业性,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韦震玲委员还建议,构建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大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