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
2022-10-15 11:19:44 稿件来源:阜阳日报 |
记者13日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我市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今年8月1日起执行,对已经发放的8、9、10月份补助将按照新标准进行补发。 残疾军人、烈属等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致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可查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 在乡老复员军人 在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34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142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26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10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30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24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10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50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0元,县级财政承担2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060元(每人每月75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75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40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660元。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660元(每人每月80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80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7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34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60元。 部分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 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560元(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9540元(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