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2026年修改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30多年。这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很大变化,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对教师队伍建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去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对建设教育强国作出部署。“强教必须强师”,修订教师法,正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实际上,教师法修订工作早已启动。2021年11月,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稿》看,修法的方向在于进一步明确“教师身份”,强化对教师的权利与待遇保障。 比如,《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 有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多年坚持建议“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呼声。 我国要求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不能进行有偿家教,以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建立常态化的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权责不对等的困惑。即教师要履行不能有偿家教、进行交流轮岗的义务,却没享有与国家公职人员(公务员)一致的权利。 明确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既意味着更完善的权益保障,也意味着更明确的管理规范,有助于理顺教师管理制度,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待遇保障的完善同样值得关注。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这对于提高我国教师待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模糊之处。 
学生给老师送上尊师重教的 “束脩六礼” 吴建平/摄 这里的“教师”,是指基础教育教师,还是高等教育教师?基础教育教师包不包括幼儿园教师?具体实施时,一些地方把幼儿园教师排除在外,导致幼师工资待遇偏低,幼儿园男性教师比例长期偏低。 去年6月1日实施的学前教育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工资收入政策和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园可以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为此,有必要修订教师法,同等对待幼儿园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修改意见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这将为保障幼师待遇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教师面对违纪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时有发生,症结在于现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享有的权利”中,并没有教育惩戒权。 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教师担心教育惩戒学生引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质疑。这也需要通过修订教师法,将教育惩戒作为教师的法定权利,既是保障教师依法履职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教,是我国重要的教育发展战略。教师法的修订,关系到1800多万教师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亿万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教育强国建设。 在修法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一线教师、教育管理者、家长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让新教师法能有力推进新时期教育家型教师队伍建设,让教师能更好地教书育人。 来源:安徽日报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