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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科研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20-11-30 17:29:21   稿件来源:阜阳公众网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聚焦科研诚信建设,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项目诚信管理。

我市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逐步完善,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完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我市已将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嵌入市政务服务平台,将信用核查嵌入市直单位各项业务工作流程,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各环节,全面开展信用信息查询工作,做到“应查必查”“逢报必查”。“让守信者处处受益、使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联合奖惩大格局正加速形成。

二、制定目标及意义

有利于推动科研诚信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我市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三、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厅〔2018〕65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7〕75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信用试点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199号)

关于做好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和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阜信用办〔2018〕7号)

阜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阜信用办〔2019〕31号)

四、制定过程

《办法》由市科技局办公室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牵头起草。起草工作坚持以起草高质量条款为核心,深入开展调研,认真组织专题研究,系统分析新形势、新挑战,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县市区科技局以及高校、科研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并经阜阳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五、总体考虑

《办法》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要求。2018年以来,国家、省、市先后出台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等政策文件,要求从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加快科研诚信建设,将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科学开展科研诚信评价作为重要工作予以推进,要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快完善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使信用意识广植人心。

二是加强科研诚信与市公共信用的有机衔接。《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依照上级文件对诚信信息进行规范管理,推进科研信用信息共享,试行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科技部门在完善信用制度、改善信用环境中的作用。

三是有效支撑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设。《办法》出台前,全市信用制度及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等管理制度中,对科研诚信也有相应的规定,但对于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成果奖励等科技活动中出现的科研诚信信息问题仍不系统。《办法》的出台,为加强我市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健全科研诚信评价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

六、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分为五部分,共23条政策条款。

(一)第一章,总则。介绍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名词解释等。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市级科技项目、创新团队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的申报、评估、认定,包括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以及本办法所涉及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

(二)第二章,失信行为认定。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三)第三章,失信行为惩戒。对不同的失信行为主体制定不同的惩戒措施。对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申报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科技管理服务机构等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视情况给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第四章,信用监督与管理。对失信行为的管理、修复、申诉等作出规定。要求在项目申报、合同签订、验收及参与项目管理、评审和验收工作中,相关责任主体都应当出具书面的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等相关工作。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可通过履行义务、弥补损失等途径修复信用,由责任主体的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后决定是否将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对市科技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责任主体,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五)第五章,附则。《办法》由阜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政策亮点

(一)科研诚信实行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建立科研诚信法规规章制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科技计划项目从源头申报到验收全过程规范化管理,营造科研诚信领域良好生态环境。

(二)完善联合惩戒制度。市科技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推进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实行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三)实行信用评级分类管理。对责任主体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对一般失信的给予一定限制措施,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向社会公布给予严肃惩戒。

八、下一步重点任务

(一)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二)依法依规处理失信行为

(三)加快推进科研诚信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宣传

九、答疑解惑

全市行政区域内科研诚信主体诚信信息的采(归)集、评价、披露和应用及其管理等,适用本《办法》。《办法》明确科研项目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主体对科研诚信信息记录、归集、维护、异议处理、修复以及信息安全等管理职责。

(二)诚信信息是如何定义的?

答:诚信信息,是指科研诚信主体科研诚信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

(三)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的原则是什么?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

(四)哪些行为列入科研诚信行为规范?

1.责任主体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履行合同书相关责任,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重大问题或变更事项。

2.科研人员在申报或实施中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不得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3.评审评估人员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公平、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五)一般失信行为与严重失信行为是如何区分的?

答:《办法》根据失信行为采(归)集失信信息,系统梳理了国家法规、规章和我省科技活动管理规定中的各类失信行为,按严重程度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总结归纳了其具体表现形式。

一般失信行为,惩罚期2年,严重失信行为,惩罚期5年。

(六)责任主体被判定失信后如何补救?

允许失信市场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可以说,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对失信人进行惩罚的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核心是督促当事人改正。

1.被判定失信后,如果对市科技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2.被列入失信名单后,责任主体可以通过履行义务、弥补损失等途径修复信用,由其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后决定是否将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

3.对失信行为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由其提出申请并经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移出失信记录名单。

责任主体信用修复完成后,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